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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政策变化的差别
2010-05-21 17:10:56 来源:佚名
最近“新国十条”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同时,很多读者甚至是律师在谈论到“新国十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地位时,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本律师认为此种观点是不够准确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出现后,双方免责。而政策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有争议的,目前,我国民法体系并未将政策原因定性为不可抗力。
针对“新国十条”的出台,导致许多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实际情况,本律师认为应当按下述方式解决问题:合同中约定政策原因免责的,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的,依据合同法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免责。但是,如果因为一方拖延时间,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拖延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关于贷款不成,购买人付全款买房的约定,则购房人不能根据政策原因解除合同免责。
综上所述,这些房屋买卖合同的解决方式与不可抗力的合同解决方法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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